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无锡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直接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无锡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内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在时间和空间上所作的统筹安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基本依据。我市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2000年4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来,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现了不相适应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完善。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66号文件精神,对全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原则

  (一)指标控制原则。规划修编时下达各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建设预留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指标不变,但经省同意核减基本农田或一般农田、追加建设预留地总量的除外。确有困难的乡镇,由市(县)、区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跨乡镇调剂。

  (二)与城镇村规划协调一致原则。要切实加强城镇建设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紧密衔接,使各项规划都具有可操作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协调联系,根据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对本乡镇在市(县)、区域内定性定位的要求和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可能,安排好城镇村建设用地。

  (三)"三集中一调整“原则。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户向城镇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原则,对原规划土地利用布局进行重点调整,达到土地资源合理集约利用的要求。除部分村级经济已形成较大规模的行政村外,其他行政村的原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应由乡镇收回集中使用,同时处理好利益矛盾。

  (四)确保重点的原则。规划指标调剂中调出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确保城市、开发区和重点中心镇建设用地。同时要确保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区位调整为主,指标调整为辅的原则。重点解决建设用地布局和基本农田分布不合理问题,把现有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近期要用的城镇、开发区、工业小区周围,把一般农田调整到建设用地预留区外围,把基本农田调整到一般农田外围。除国家线性等重点工程外,原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总量不能少,区位可调整,原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园地及养殖特种水产的人工内塘等土地可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余缺调剂后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仍不足的,各地要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可按规定用规划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地整理净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解决。

  (六)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规划基础年和规划期限仍按原规划不变,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已经变更到2000年底的还原到1996年底,对1997-2000年已实施的部分,在土地利用规划图上用不同的符号标示。这次规划调整后,必须严格按规划用地,不得再轻易要求调整规划。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条件

  (一)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调整规划。按省规定可以核减基本农田或一般农田面积的,在规划调整方案中予以核减。

  (二)因实施城市化战略,需扩大城镇(包括开发区)用地规模的,根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因乡镇、村撤并等引起用地布局变化的,根据上级有关批准文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因跨乡镇调剂规划指标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通知调整相应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因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调整乡镇规划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调整相应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首先提出规划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对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内容和方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划指标调整。需要调整的规划指标主要有四类:①规划期内建设允许占用耕地的指标;②基本农田保护指标;③耕地保有量指标;④补充耕地指标。涉及前三类指标调整的,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规划布局调整。即对建设用地预留区、一般农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未利用地区等在空间位置上进行局部调整。

  规划调整的方法步骤:①可行性论证,选择确定比较好的规划调整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②按集约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将原确定的建设用地预留区与一般农田区或基本农田保护区在空间位置上进行对调,并落实到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涉及规划指标调整的,则在空间位置上相应增加或缩减建设用地预留区、一般农田区或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并落实到规划图上;③根据调整情况,对原规划文本及表格作出相应修改;④编写书面申请、规划调整说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材料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要求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报告。

  (二)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发的《无锡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批表》(附《乡镇规划调整有关数据县级汇总表》。如需签订承诺书的,加附《关于严格遵循乡镇规划调整原则及要求的承诺书》)。

  (三)调整后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及附表,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前后的软盘资料。

  以上材料,报无锡市政府批准的为一式三份,报省政府批准的为一式四份,报国务院批准为一式五份。经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留一份。

  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审批权限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66号文件精神,我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土地总体规划,经逐级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市辖区、市(县)政府所在的镇和省政府确定的19个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余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文件和审批后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交报审材料。

  2.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转报市国土资源局。

  3.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有关市(县)、区下达关于同意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批复。

  5.需由省以上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再由市国土资源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以上重点项目建设涉及规划调整的,仍按原办法报批。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市(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的领导,统筹考虑经济布局、土地利用,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调剂好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余缺,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当好同级政府的参谋,防止土地利用上产生新的矛盾。

  (二)各地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中,要多方协调,充分论证,同时实行预报预审制度,预选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再正式进行规划调整,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反复。

  (三)乡镇和村撤并后调剂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用于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中心镇建设。需要调剂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下发关于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整的通知。需用建设用地土地置换指标和农地整理净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分解下达。

  (四)除省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的,原则上以市(县)区分批次上报审批调整的规划。本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报批,按相对集中办理的原则,成熟一批报批一批。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调整报批工作。需省以上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报送。规划指标调剂到需省以上审批乡镇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归并同一批次报省以上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