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2年1月16日经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租征收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城区内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区的地租征收管理工作,市地租征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五条 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企业改制中采取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三)划拨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租赁的;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分期缴纳出让金的或改变合同规定用途、容积率的;

  (五)沿街破墙开店经营或用于转让、出租的;

  (六)其他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

  第六条 地租征收标准: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征收;其中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按招标、拍卖成交价格确定年租金。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租赁的,按其实际用途、占地面积及相应的地租征收标准核算征收。

  按原批准用途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地租征收标准的50%征收。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原合同规定用途、容积率的,按照不同用途和容积率补交差价;出让合同规定分期缴纳的,按分期缴纳合同征收;欠缴的出让金足额追缴。

  (四)企业改制中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租金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地上多层建筑物用于经营、租赁的,底层按其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底层以外的楼层,按其实际用途和建筑面积分摊占地面积,分别计算租金。

  征收地租时,要结合宗地用途、地理位置等按照《聊城市城市市区地租征收标准》(附后)核定、征收。

  地租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区基准地价的更新而调整。

  第七条 征收地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或地租征收合同。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按期缴纳。租赁期限不满一年或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直接征收地租。

  第八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让、转租、抵押。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租由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者缴纳:转租、抵押后末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地租仍由原土地使用者缴纳。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足额缴纳地 租后,经批准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

  第十条 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拒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也不缴纳地租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使用土地的,按违法占 地处理,每平方米处以10-30元罚款,并责令交还土地。非法出租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应办理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及连续2年末缴纳地租的,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时,不予按经营用地标准补偿。

  第十二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生租金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阻挠、妨碍征收人员履行公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地租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地租属政府收益,主要用于: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地租收入,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收取时,使用1政部门统一票据,征收单位收缴后,按征收,额的5%提取业务费。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事处、居(村);会协助市地租征收机构收取的区属以下单位,或个人的地租,暂按5:5比例分成。

  第十七条 城区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非农业生产、经营、租赁的,经政府依法批准 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可参照本办法征收 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13日聊政发[2000]79号文公布的《聊城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