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2000]99号文件,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纪要[2001]1号和省反腐办[200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舟山市党政机关通信工具管理实施意见。

  一、现有用公费为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干部(含离退休干部)住宅安装的电话(保密电话除外),一律过户给个人,过户费用由持机人负担。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用公费为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干部安装住宅电话。

  二、现有按规定用公费配备的特殊岗位移动电话,一律折价处理给持机者个人。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前购置的,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的10%折价处理;199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的30%折价处理,过户费用由购机人负担。持机人不愿购买的,可处理给本单位其他职工或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拍卖。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用公费购置移动电话。现有用公费配备的传呼机免费过户给持机人,月租费从2001年7月1日起一律自理。

  三、严格控制安装车载无线电话。地厅级及其以下党政机关,不得在公车中安装车载无线电话。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安装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四、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限额发放通信补助费。党政机关可按照附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限额发放通信补助费。各单位开支的通信补助费在“公务费”科目中列支。

  五、抢险救灾、处理突发性事件或举行重大活动期间等确因工作需要,移动电话的话费超过补助数额较大时,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助,单位从严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年度审核,所需经费在本单位的“公务费”中解决,财政不另行增加补助。

  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县处级及其以上人员只享受住宅电话费补助,不再享受其它通信费补助。其中,副厅级以上离退休人员住宅电话费按同级在职干部标准发放,享受一项或两项地厅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其住宅电话补助费按地厅级干部的标准发放;县(处)级离退休人员住宅电话费按每月50元标准发放。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应给予住宅电话费补助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后,报市、县(区)党委、政府办公室审批。

  七、按定海区委办(1993)18号、(1994)20号文件规定装机的人员,月住宅电话费按原规定标准发放。

  八、军队转业干部,按其现在担任的行政职务发放通信补助费;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按同级在职人员的标准发放无线通信补助费;机关在编工勤人员,按“科员及以下”人员的标准发放无线通信补助费。

  九、以上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适用本规定。其它事业单位继续按照省委办[1998]39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公费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执行。

  十、以上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所涉及经费开支的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购置移动电话,擅自扩大、提高通信补助费发放范围、标准和其它违纪违规行为,除严格按照中纪委《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和省纪委《关于党政机关违反规定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还要相应核减该单位的预算经费。

  附: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补助费标准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无线通信补助费标准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