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子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1)14号),设置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及新增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的有关职能。

  4、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5、原市规划局的测绘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开采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调查评价、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地下水监测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土资源规划、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四)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五)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

  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六)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七)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九)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十三)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0个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处理、信息综合、档案、保密、接待、机关财产管理、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和劳动技能鉴定,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组织起草和制订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工作。

  (二)规划科

  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矿产、测绘规划及相关的专业规划,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参与非农建设用地可行性论证;负责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和测绘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三)财务征管科

  管理土地、矿产、测绘资金,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财政拨付资金的管理,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土地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务监督,管理国有资产。

  (四)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公室)负责全市地籍的统一‘管理,开展各项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土地中介机构资格审定、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备案及会审工作;负责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负责农用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和耕地保护监督管理。承办市、县政府批准的农地转用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负责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的审批与管理;制定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组织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

  负责各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等有关事务;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矿产资源管理科(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采矿权的审批及监督;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资料的汇总,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审批和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负责组织矿产企业年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归口管理矿业评估机构,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八)地勘地环科

  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站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防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监督地下水、矿泉水等地热资源的开采;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理、建立地质勘查项目库,对地质矿产勘查进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探矿权属纠纷。

  (九)测绘管理科(市政府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测绘行政管理,审批测绘单位资质和年检,组织开展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审批需出版或展示的地图,审查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投标,保护测量标志,监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等。

  (十)执法监察科

  监督检查全市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检查指导市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负责信访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市办发[2001)35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名(含城区土地分局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15名(含城区分局4名)。

  工勤人员编制3名。

  离退休管理人员编制1名,由办公室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五、其它事项

  组建“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作为市局直属的派出机构,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矿产、测绘统一管理工作。全额事业编制48名(其中含城区基层土地管理所编制10名)。

  晋城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晋市发[2001)14号),设置晋城市水利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水行政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市经贸委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原由市建委承担的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职能划入市水利局承担。

  2、原由市地矿局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对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排污口的设置和改建,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前,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组织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3、取水许可证由市水利局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水厍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供水、水电价格、财务等调节意见。

  (七)组织编制审查全市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境内重点流域、河道、泉域、河岸滩涂和盐碱地的治理开发;办理市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并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实施水保治理和补偿费的征收制度,并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

  (十一)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外事、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维护管理费征收,对主要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负责全市水产渔业和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中型水利枢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六)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政务信息、督促检查、文秘、机要、宣传、信访及重大会议组织,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及后勤行政工作。

  (二)规划计划科

  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组织拟定水长期供水计划;承办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和引进外资项目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管理和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市内小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含水电站)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三)财务经济科

  对全市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供水、水电价格、财务调节意见、对收费制度、标准进行统筹管理;编制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费和水利水产事业费预决算;、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财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局直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内部财务审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水利综合经营工作。

  (四)农村水利科

  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研究提出农村水利的政策,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农村节约用水、节水灌溉、井灌区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山丘区水利发展规划;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全市凿井队伍资质审定;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五)水土保持科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拟定有关水土保持规范、标准,按《水土保持法》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水土保持省级和市级重点治理区的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外资项目的弓I进和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

  (六)水利管理科

  拟定管理和保护全市河道、水库等水域、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组织指导主要河道、河岸滩涂和盐碱地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中型灌区及灌排骨干工程发展规划和续建配套、更新改造计划;负责全市中型水利工程枢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C2001)35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党务等项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7名。

  工勤人员编制2名。

  设置离退休人员管理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正科级建制,编制3名,科级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