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实行验枪收费标准的函》(桂公函[2001]111号)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0]107号)规定的验枪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对加强我区枪弹痕迹档案的管理,打击涉枪暴力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起了促进作用。考虑到验枪和枪弹痕迹档案的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正式下达我区验枪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公安部门在检验枪支时,向枪支的拥有单位或个人收取验枪费每支50元。除此之外,不能再收取与验枪有关的枪弹痕迹建档等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地、市物价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贯彻执行。

  一、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而需要推广使用IC卡并向用户收费的,其收费项目报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各级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提供非经营性服务,推广使用IC卡并需收费的,其收费管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公交、供气、供水、供电、铁路、交通、邮电等公用性服务行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IC卡所需费用,应在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用户要求补发的,可向用户收取工本费,其工本费标准,需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三、其他有关问题按计价格[2001]1928号文规定执行。

  附: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