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全省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

  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就是乡镇政权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简称“派驻站所”)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事项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本机关干部职工公正,并形成制度。

  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加强对乡镇政权机关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这项工作。通过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密切党群、干部关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务公开制度

  各地要按照中办发〔2000〕25号文件的规定,修订正在实行的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工作方法、监督保障制度、组织领导等等,调整工作方案,努力提高乡镇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水平。乡镇政务公开的事项,应在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电子触摸屏等形式予以公开。

  (一)乡镇政务活动应公开的事项。

  1、每年年终,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当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决算情况,次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应予公开。

  2、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及资产负债率,每年年终由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3、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在事后一个月内由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乡镇、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由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

  5、计划生育指标的分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的处理,事后一个月内由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计划生育罚款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经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在发放后一个月内经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使用的部分,其使用情况每年年终由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

  7、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及乡镇水电费的收缴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由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

  8、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干部职工录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每半年在本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一次,并书面报告上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

  9、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的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经乡镇、站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逐月公布。

  10、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干部职工的住房、公共福利等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经乡镇、站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每年年底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一次。

  今年6月底前,凡在乡镇有派驻站所的政府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制定派驻站所的有关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等的规范文件,印发各站所。凡在执收、执罚权的,必须在政务公开栏公布执行执罚的法规、政策依据和标准,并逐月公布收、罚款的数额。

  (二)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制度。

  1、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方案,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交乡镇党委、政府(派驻站所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然后予以公开。

  2、实行预公开制度。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应公布方案,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后再公布执行。

  3、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派驻站所的主管机关应每年对派驻站所的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审查结果经本站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签字后公布。

  4、乡镇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农办、村党支部、村委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各派1人组成,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具体人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办公场所设在乡镇人大办公室。监督小组可聘请2 ̄3名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较高、有一定财会知识的工作人员办理小组具体事务,聘用人员的工资由乡镇财政支付。

  5、派驻站所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3 ̄5名,由本站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投票产生,组长由成员推选产生。站所的党政领导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6、乡镇政权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和政务公开监督信箱,派驻站所要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信箱,并由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管理。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公布;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的领导。

  7、上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把经常性的检查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以及对由人大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免去所任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干部,要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把乡镇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和当前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市、县(市、区)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民政、组织、纪检、监察、农业等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并成立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今年6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政务公开工作的年度计划,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派驻站所的政务公开要纳入所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全局之中,并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从今年7月1日开始,各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乡镇政府要强化社会行政管理职能,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乡镇政务公开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乡镇政务公开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可以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适当补助,确保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发展。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介要加大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典型经验,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反面典型要予以曝光。

  县级以上政权机关要积极探索实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凡辖有县(市、区)的市,要确定一个县(市、区)作试点。今年6月底前试点的县(市、区)先制定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今年年底,试点县(市、区)各部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各有关的地级以上市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力争明年下半年部署各县(市、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做好政务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