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工业生产及人民生活正常用电,维护公共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架空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同级别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种植树、竹。已经种植的植物(包括自然生长的树木)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否则电力部门可依法进行无偿清除。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筑房屋、构筑物、烧窑、堆积易燃易爆物品、打靶射击、架设电视天线、钓鱼、放风筝和向导线上抛掷物体等,严禁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四、严禁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和从事起重机械作业。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两侧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五、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六、严禁偷盗、拆卸线路杆、塔的拉线及附件和警示、警告、标志牌;严禁在杆塔、拉线基础旁挖坑取土、开沟、修路。不准私自攀登杆塔;不准擅自在杆塔上架设低压线、广播线、通讯线和有线电视线等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物体。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凡发现树竹碰线、导线断落、杆塔倾斜、拉线及附件被盗、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等,或举报他人破坏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者,电力部门将视情节给予报告人或举报人奖励。

  八、电力设施是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电力法》第68条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电力法》第69条规定,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凡违反《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造成电力设施事故者,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66——2022718转2329(池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