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