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教委)、教育督导室、新区社会事业局、有关省、市重点中学、省实小:

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提出的要求,新一轮综合督导已在我市各市(县)、区全面推开。按照原省教委苏教督[1998(22)号]《〈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基于目前我市省、市重点中学、省实验小学数量大量增加的实际情况,我局、我室研究决定,对原市教委(锡教督[1998]19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定的中小学督导评估分工任务作部分调整如下:

已被确定的国标省级示范高中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主组织综合督导,省、市重点中学和省实验小学由所属市(县)、区督导室为主组织综合督导,必要时将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抽查。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仍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综合督导,其他一般中小学仍由所属市(县)、区督导室组织督导,评估情况汇总上报我室。

为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效,对已被确定的省、市重点中学、省实验小学的督导评估,可以已颁发的综合督导评估方案为基础作适当调整,突出示范性和实验性,不另制定督导评估方案。对以上学校的综合督导,要统筹协调和整合,可与对这些学校的视导活动结合进行,以减轻基层学校负担。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