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农民的负担,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应缴纳的税费,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农民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公告如下:

  一、农民在原宅基地上修建自用住房,且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收取任何税费。

  二、农民依法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新占地修建自用住房,或在原宅基地上修建自用住房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部分,应直接缴纳以下税费:

  (一)耕地占用税: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按《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执行,由地税部门征收。

  (二)农村建房土地管理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1.占用耕地,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2.占用非耕地,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

  (三)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建房户规划建房选址的,按每证5元收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含表、册工本费)。

  三、农民在城镇建成区国有土地上修建住房,按城镇建房的有关税费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不得突破本《公告》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农民修建住房中“搭车”收费。

  农民在建房中对本公告规定以外的税费,有权拒付,并可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

  物价、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税费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省人民政府过去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四日
(不另行文。各市、州、县、区政府可翻印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