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01号)已于2001年4月12日公布施行,为了适应我省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做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准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资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条件。

  二、在维护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政策统一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提高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和服务水平,增强我省对外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和外资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三、在贯彻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外经贸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