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整治我省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环境,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省设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省的专项治理工作。省协调会议由李容根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公安厅、经贸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监察厅、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工商局、旅游局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部门派出人员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等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专项治理工作对象、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专项治理工作对象和重点。

  1、专项治理对象:一是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是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厅;三是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是礼堂、大型展览馆、图书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五是摄影棚、演播室;六是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七是医院;八是对外开放的景区、景点,包括博物馆和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2、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一是在《消防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使用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二是在《消防法》实施后依法开业,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三是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实施之前开业,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四是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集体宿舍、医院。

  (二)具体工作目标: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的建筑物基本按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基本满足规范标准要求,存在的火灾隐患基本得到整改。对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不足、长度超长、封堵、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足等问题的,要坚决予以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物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整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要予以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已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和措施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5月20日-6月20日)。各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精神,明确消防专项治理目标要求,协同组织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责,集中精力、人力共同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召集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召开专项治理动员大会,明确工作责任,发动各单位积极参加全国统一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每个单位作出切实可行的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各地要对各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对每一个火灾隐患做到有记录、有分析,掌握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掀专项治理工作宣传高潮,使此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人人皆知,共同参与。

  第二阶段:单位自查自改阶段(6月21日-7月10日)。各地要发动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开展自查自改,各基层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督促指导本地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切实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7月11日-8月20日)。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各乡镇(街道)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逐个进行清理整顿,直至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为止;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对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市属单位进行整顿。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21-日30日)。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专项工作总结和迎接国家检查组督查验收阶段(9月份)。各地务必在8月31日以前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项收尾工作,迎接国家检查组的督查验收。一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专项治理工作的遗留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务必在8月底前整改完毕;二是各市县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告,并报上一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按照《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切实把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消防安全责任人要集中相应精力具体组织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联系,加强协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大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声势。各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宣传专项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地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对专项治理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法,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狠抓落实。

  (五)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违反安全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按照有关法纪政纪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