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办理自治区本级防洪保安费缴纳的通知》(桂财农事字[199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1-07-0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1]2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7-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分局、县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办理自治区本级防洪保安费缴纳的通知》(桂财农事字[199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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