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经 市政府第12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由 156元提高到185元;凤台县和毛集实验区由130元提高到156元;潘集区仍保持156元。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公布日期:2001-06-28施行日期:2001-06-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淮府[2001]3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6-28
施行日期 2001-06-28
发布部门 淮南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经 市政府第12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由 156元提高到185元;凤台县和毛集实验区由130元提高到156元;潘集区仍保持156元。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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