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资源保护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626 实施日期:20010626 颁布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近几年来,由于受学校布局调整、部分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和进行临街商贸开发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学校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也损坏了教育系统的社会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资源的保护,满足广大群众的教育需求,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加强学校财产物资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学校各类资产,确保教育资源不损坏、不流失。

二、学校土地、校舍、图书以及教学仪器设备等均属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和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与转让,应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学校进行商贸开发应进行充分论证,需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规划部门批准,纳入学校建设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不得影响学校长远发展和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开发建设后房屋产权原则上应属于学校。

四、要严格控制公办学校改制。要明确公办学校必须首先满足普通群众上学需求,不能搞翻牌高收费。对于部分有特殊教育需求的群体可通过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办学来满足。公办学校因布局调整、办学体制改革、改办或联合办学,要严格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000〕54号)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报送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通知》(烟教〔2001〕51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处置资产时应在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无权直接分配、出租或转让学校资产。

五、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学校资产损失、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