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根据国家及省、市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构成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不足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由局计财处统一负责,计财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实物形态管理,各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每年向计财处报告固定资产的清查情况,并说明盘盈、盘亏的原因。

  第五条 要爱护固定资产,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财务部门统一购置的固定资产保管帐,对各项固定资产分类编号,注明购入时间、原始价值、规格、型号、处所及使用责任人。人员变更,要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实物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基建工程竣工、购入、接受捐赠、无偿或有偿调入等)要由保管员验收登记,将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交财务部门入帐。

  第七条 使用人领用固定资产要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见附件1),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单位保管员发放。发生损坏,丢失由领用人赔偿。人员调出要先将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归还本单位,然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要先由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单》(见附件2),单位领导批准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部门到国有固定资产局报批后进行核销。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门列入该单位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更新。

  第十条 固定资产调拨转让,要由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转让(调拨)审批单》(见附件3)向市环保局及市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局报批后,交财务部门进行影响相关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保管员每一年要对本单位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盘亏和盘盈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由单位领导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清查处理单》(见附件4和附件5),及时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调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人员调离工作岗位,上一级主管领导负责清回所用的固定资产,如不能追回,追究上一级负责人的责任,以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