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向省属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务院及省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省属企业参加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按现行规定执行,各有关方面务必抓好落实。

  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需要省属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和省直机关工委。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由省经贸厅负责传达到省属各企业;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省外经贸厅负责传达到各省属企业。

  三、关于向市、县属企业传达贯彻国家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问题,请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国家各省有关政策及时传达到企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3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