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南宁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规定>、<南宁市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公布日期:2002-01-21施行日期:2002-01-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1-21
施行日期 2002-01-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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