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关于修改〈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7号)、《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威政发[1999]38号)、《威海市加快刘公岛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若干规定》(威政发[1999]64号)等三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

  第二条修改为:来我市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下列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其上缴的所得税,前2年由财政等额给予扶持,后3年按50%给予扶持。

  (一)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兴办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项目;

  (三)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兴建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大型批发市场以及对现有流通设施进行改造的项目;

  (四)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娱乐设施的项目(除国家、省、市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修改为:外地来威投资合作中发生技术转让或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上缴的所得税,在5年内由财政按50%给予扶持。

  第四条修改为:投资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水等未利用资源,用于粮、油、菜生产的,其上缴的农业税3年内由财政等额给予扶持,免交各种提留;用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其自有收入起3年内上缴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等额给予扶持。

  第五条予以取消。

  第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投资者本人(包括项目法定代表、领办人、主要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在威海市区落户。

  (一)一次性在我市投资或购买房产、设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二)连续3年累计纳税额达到15万元(含15万元)的;

  (三)接收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15人以上就业,能提供较稳定工作的;

  (四)兴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第八条修改为: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科研开发机构成建制迁入我市或建立分支机构,其所需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在编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在威海市区落户。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修改为: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二)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三)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地方营业税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四)租用由园区提供的办公、生产用房,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第三年以市场价的50%计收租金;

  (五)辞职到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的管理、技术骨干,可重新办理录用手续;

  (六)企业内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9号文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所聘国外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一次有效期可延长到两年。

  三、威海市加快刘公岛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若干规定

  第六条修改为:景区土地出让或出租价格按市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执行,具体价格视开发项目所处地段的位置经评估后确定。

  第七条修改为:景区内新上第三产业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2年。景区内新上项目(不含外资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5年内由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等额扶持。

  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景区内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超过50万元的外地投资者及其主要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景区管理机构提供证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在威海市区落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加快刘公岛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

  (1999年12月2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02年1月19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经济合作,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国内客商)来威海市投资兴办企业给予的有关政策优惠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及新兴产业,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政策随项目”的办法,一事一议,给予优惠待遇。

  二、来我市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下列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其上缴的所得税,前2年由财政等额给予扶持,后3年按50%给予扶持。

  (一)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兴办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项目;

  (三)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兴建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大型批发市场以及对现有流通设施进行改造的项目;

  (四)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娱乐设施的项目(除国家、省、市禁止建设的项目)。

  三、外地来威投资合作中发生技术转让或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上缴的所得税,在5年内由财政按50%给予扶持。

  四、投资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水等未利用资源,用于粮、油、菜生产的,其上缴的农业税3年内由财政等额给予扶持,免交各种提留;用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其自有收入起3年内上缴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等额给予扶持。

  五、我市工业企业利用内资进行嫁接改造,该企业以租赁土地方式投入,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经批准3-5年内可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投资者本人(包括项目法定代表、领办人、主要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在威海市区落户。

  (一)一次性在我市投资或购买房产、设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二)连续3年累计纳税额达到15万元(含15万元)的;

  (三)接收城镇失业人员15人以上就业,能提供较稳定工作的;

  (四)兴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七、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科研开发机构成建制迁入我市或建立分支机构,其所需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在编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在威海市区落户。

  八、国内客商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在办理转籍过程中,可先行调换威海牌照。

  九、在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投资与合作的项目,享受该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优惠待遇。

  十、对国内客商来威实行“市民待遇”,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我市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或由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代管的,在职称评审、工资晋升、出国审批、工作调动等方面同等对待;企业的职工可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我市上学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在附近学校就读。

  十一、市国内招商局作为本市国内招商引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为国内客商来威设立企业提供协调服务。

  十二、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内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6月24日威政发[1999]38号文件发布,根据2002年1月19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以下简称园区)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园区设在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内,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归口指导。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进园区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较大的出口创汇潜力;

  (三)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第八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九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折算出资。

  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单独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一)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2.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设备、其他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的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5.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

  (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文件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后30日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的;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合资、合作一方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与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被取消资格后,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定居的留学人员购买住房,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每户在150平方米内,其他人员每户在100平方米内,在成本价基础上给予不低于20%折扣优惠,其折扣优惠部分由开发区财政负担。

  (二)留学人员租用住房,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排,租金按现行政策规定的50%计收。

  (三)定居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系农业户口的,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政策办理。随归的配偶,安排相应工作。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等优先就近安排。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中考,按鲁政发[1998]112号文件规定,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政策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二)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三)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地方营业税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四)租用由园区提供的办公、生产用房,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第三年以市场价的50%计收租金;

  (五)辞职到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的管理、技术骨干,可重新办理录用手续;

  (六)企业内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9号文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所聘国外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一次有效期可延长到两年。

  第十九条 市和开发区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以全部或部分贴息方式扶持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或进行科学研究。留学人员进行科研、中试、开发所需科技三项经费,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开发区对企业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加快刘公岛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1999年12月14日威政发[1999]64号发布,根据2002年1月19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快刘公岛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促进对外开放和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是市政府管理刘公岛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对景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二、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市计划、规划、土地等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景区的土地收益地方留成部分及从景区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全部返还给景区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的投资,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设施维护。

  四、景区供电、通讯、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益设施纳入市区统一规划,市电业、电信、建设、环保等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大对景区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以满足景区开发建设和旅游事业发展需要。

  五、景区市政公益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政府划拨。

  六、景区土地出让或出租价格按市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执行,具体价格视开发项目所处地段的位置经评估后确定。

  七、景区内新上第三产业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2年。景区内新上项目(不含外资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5年内由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等额扶持。

  八、景区范围内收缴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收入,由财政全额拨给景区管理机构,用于景区开发建设。

  九、景区内新建项目可依照有关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十、进入景区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一、在景区内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超过50万元的外地投资者及其主要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景区管理机构提供证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在威海市区落户。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