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林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工作实施意见

  为推进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工作,积极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意义和目的我省幅员面积18.7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681.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为1484.2万人。现有856个乡镇,其中镇458个,乡398个;乡镇平均人口2万多人,1万人以下的乡镇有156个,占乡镇总数的18.2%.全省10080个村,村均人口1493人,村干部44666人;100户以下的村1005个,占村总数的10%.由于相当部分乡镇和村人口少、规模小,难以形成集中连片发展,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乡镇数量偏多,机构庞大,冗员过多,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加重了财政负担与农民负担,制约了县域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因此适度撤并乡镇和村,并促进其发展,势在必行。

  (一)撤并乡镇和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交通、通讯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行政管理职能由计划到指导的转变,使乡镇和村的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因此适度撤并乡镇和村,合理扩大其管理幅度和人口规模,完全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撤并乡镇和并村是减轻农民负担,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的有效措施,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通过撤并乡镇和村,精减机构,裁减冗员,实行精兵简政,可将有限的资金真正用于发展经济,切实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

  (三)撤并乡镇和并村是加强小城镇建设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适度撤并乡镇和并村,扩大乡镇规模,增加其经济总量,可以促进经济强镇的形成,对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都将产生重要作用。

  二、撤并乡镇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的调整撤并要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针,从适应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构筑后发优势,实现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进行。本着“精减、效能、统一”的原则,大胆改革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减少乡镇和村的数量,适度扩大乡镇和村的规模,完善党政管理职能,精减机构和人员,加快实现农村城市化的进程。通过乡镇和村的调整撤并,使我省乡镇和村达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目标。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新建乡镇的幅员、人口规模要适度;确定政府所在地和所辖区域要符合行政区划要求和经济区划规律,既便于加强管理、强化服务,又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撤并乡镇的数量,防止下指标、卡比例;确定撤并对象、制定撤并方案,既要考虑各乡镇现有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地缘关系、历史沿革、风俗习惯、自然条件、资源秉赋等因素,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防止一刀切,一律化。

  (三)以经济建设中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撤并乡镇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调整后的乡镇行政区划,要有利于强化中心镇实力,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要有利于撤并乡镇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要有利于以强带弱,以近带远,激活偏远贫困乡镇经济的发展活力。

  (四)稳步推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这次撤并乡镇工作是建国以来乡镇行政区划的一次较大调整,与干部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容易引发各类矛盾,必须稳妥操作,稳步推进。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有组织有计划按程序进行;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妥善解决好各类矛盾,坚决防止和避免再度出现上访告状现象。

  (五)立足长远,确保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原则。要从农村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规划设计乡镇撤并工作,使新建乡镇的布局三五十年不落后,真正构筑起后发优势,尽快走上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轨道。

  三、乡镇撤并参照的标准和模式撤并乡镇的参照标准,分为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撤并的重点是那些人口少、面积小、经济实力弱、乡镇政府驻地距离较近的乡镇。

  (一)参照的定量标准是:1.乡镇合一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乡镇,东部山区乡镇合并后幅员面积应控制在300平方公里左右;中西部平原丘陵地区乡镇合并后幅员面积应控制在200平方公里左右。2.东部山区符合以下条件的乡可以撤销,合并到其他乡镇:(1)总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乡镇(非边境线);(2)地处边境线,总人口在4000人以下的乡镇;(3)总人口在7000人以下,5000人以上,年财政总收入不足50万元的乡镇。3.中西部平原丘陵地区符合以下条件的乡可以撤销,合并到其他乡镇:(1)总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2)总人口在1.5万人以下,1万人以上,年财政总收入不足100万元的乡镇;(3)80万人以上的人口大县(市),总人口在两万人以下的乡镇。4.为促进经济强镇的发展,推进跨越式发展,对与经济强镇合并的乡镇,可适当放宽以上标准。5.为培育新兴小城市的形成,加快我省农村城市化进程,对与较大的中心城镇(4万人以上、在某一区域内起中心城镇作用的镇)进行合并的乡镇,可不考虑对总人口、财政收入指标的限制,原则上可以合并。6.涉及少数民族乡镇的乡镇合并,且合并后仍拟设为少数民族乡镇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立民族乡的条件。

  (二)参照的定性标准是:1.对乡镇政府同驻一地的应予合并。2.对于乡镇分布过密的、管辖过少的应根据条件适当合并。3.对于人口规模和经济水平不相协调的可以考虑合并(如有的乡较大,但经济总量很小,有的乡较小,但经济总量很大)。4.对县城镇周围的乡,条件成熟的应并入县城镇。合并时原则上要整建制合并,并不得形成飞地。

  乡镇合并可采取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以富带贫,即将经济基础弱的乡镇并入经济基础强的乡镇;二是以中心带边缘,即将一般乡镇并入起中心辐射作用的乡镇;三是同类合并,即将资源相同或自然地理条件相同但被人为分割开来的乡镇合并;四是将交通闭塞的乡镇向交通条件好的乡镇合并。

  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关系广大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为了顺利完成这项工作,必须有计划、按步骤稳步实施。

  (一)时间安排:这次全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工作从6月末开始,到8月末结束。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结束后,再进行村的调整撤并工作。

  (二)方法: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原则上以市州为单位集中进行,不具备集中进行调整撤并的地方,也可以逐步进行调整撤并。

  (三)具体步骤:1.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严密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组织有民政、农村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编办)、财政、审计、农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由党政领导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搞好协作。省里不另行成立领导小组,具体工作按职能分工办理,分别把关,各负其责。2.科学制定调整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等有关法规,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原则、方法、规模、数量,科学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调整方案。3.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县(市、区)方案制定后,要先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市州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经过严格论证,拿出审查意见提交市州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再报送省民政厅,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再上报省政府审批。4.认真组织实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经省政府批准后,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不出纰漏,不走弯路,不引起群众波动。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结束后,各市州要认真总结,将乡镇撤并中分流人员、财政支出减少等情况以市州为单位报省民政厅。

  五、乡镇调整撤并需要注意的问题乡镇调整撤并是一项涉及当地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各地要精心组织,慎密运作,确保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质量和社会稳定,保证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能够真正实现压缩数量,提高质量,减员增效,促进发展的目标。

  (一)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乡镇撤并实施方案。制定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自下而上,反复论证,集思广益,使乡镇区划调整工作建立在科学可行的基础上。同时,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波动和不稳定因素。

  (二)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和财务移交工作。清产核资、财务移交是乡镇合并工作中的重点工作。方案一经市州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领导小组审定,要立即封存拟撤销乡镇的帐目、档案、物品和公章,冻结人事关系,进行清产核资。防止出现私分、乱占、挥霍国有资产、集体资金问题。对被撤的乡镇、村涉及农民利益的集体组织的资产(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权属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

  (三)要妥善处理好区划调整与乡镇机构改革的关系。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涉及到乡镇机关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人员分流以及乡镇站办所等事业单位改革等问题,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将区划调整与乡镇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对调整人员中符合机构改革中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政策。乡镇撤销后的过渡期,可在原政府所在地设立临时办事处,负责处理乡镇合并工作的善后工作,待新乡镇的行政管理、服务功能有效辐射到被撤乡镇驻地后,再逐步撤销。对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应继续保留或设立站点,解决好群众办事不便及子女就学等问题。

  (四)要妥善处理好被撤乡镇驻地管理问题。乡镇合并后,新镇域的小城镇建设要以新驻地为重点,对被撤乡镇驻地的建设要加以控制,防止出现新的重复建设。要把被撤乡镇驻地作为新镇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其在全镇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被撤乡镇政府驻地,条件差的可作为一般的村,条件好的可作为示范中心村,继续完善其为居民服务的功能。

  对原驻地的固定资产要积极盘活、充分利用。对企业和居民的管理、服务关系要尽快理顺。要把被撤乡镇驻地管理列入新的乡镇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采取适当措施继续推动被撤乡镇驻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五)要保护好被撤乡镇个体工商户的利益。乡镇撤并后,原所在地人流减少,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下降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要向他们宣传区划调整的意义、政策,使其理解、支持区划调整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支持他们发展好现有的产业和项目,特别是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到新建乡镇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六)要慎重做好少数民族乡镇的撤并工作。民族乡镇涉及党的民族政策,一般不要轻易撤并;确实需要撤并的,要争得省民委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合并后的乡符合国家规定民族乡条件的,可继续设民族乡。

  (七)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村的调整撤并工作。在调整并村的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1.从本地经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县为单位因地制宜地确定并村方案,科学制定并村的标准、规模、数量、对象、方式,不搞强求划一,不搞“一刀切”。2.对同一自然村内有两个村委会的村,原则上都要合并。对人口少、面积小的村,区域经济联系紧密、人为分割的村应予撤并。3.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整建制进行撤并,特殊情况可以自然屯为单位撤并,也可以将有些村调整为组。4.合并的村在地理位置上要相连,不得形成飞地,以方便群众办事。5.坚持依法办事。撤并村要在村民同意的基础上依法操作,村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的撤并方案,不能强行实施。6.妥善处理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等经济问题。严格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公开民主操作。7.村的调整撤并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方案并审批,由市州集中报省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