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毕业生就业模式已从计划分配逐步转为双向选择、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规模,以及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人才需求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用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安置毕业生就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才资源配置的要求。因此,必须通过改革,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新型毕业生就业模式,使毕业生就业制度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毕业生择业,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有利于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成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真正主体;有利于推进大中专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校的招生、培养工作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毕业生为实施科教兴黔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建立集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和服务体系,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培训服务;面向市场,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用信息化带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实现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最终实现“双向选择、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目标。

  二、进一步深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职能作用。其主要职责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收集、汇总、发布毕业生资源信息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审查毕业生资格、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管理未就业毕业生的户籍关系和档案;开展毕业生择业指导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和学校提供信息服务;培训地、州、市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专兼职人员;交流、推广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经验等。

  (二)加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管理、指导手段现代化。尽快建立和完善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服务机构的省毕业生就业市场,并逐步形成以省毕业生就业市场为龙头、地、州、市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支点、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为基础、县(市、区)毕业生就业市场为依托、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两年内省内大中专院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市场均要设置并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并逐步与省内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连接,实施网上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和就业方案认定的现代化远程服务。学校和用人单位要负责任地组织毕业生自荐信息和需求信息上网交流,为毕业生充分了解用人单位情况,用人单位更好地选择毕业生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学校要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省内大中专院校必须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或讲座,就业指导课或讲座应列入教学计划,纳入德育范畴,并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从学生入学时抓起,分不同年级,积极开展成才指导、素质指导、择业指导和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求职技巧指导及创业意识的培养,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省、地、县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也要根据自身实际,对毕业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和择业指导。

  (四)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以解决短线人才需求和缓解长线专业就业压力。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目的,鼓励和引导毕业生继续深造,增强学识和实际动手能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学科门类对口可按一定比例,通过推荐选拔,直接由中专(中师)进入专科,专科(高职)进入本科继续学习深造,学习期满推荐就业。

  (五)师范类毕业生主要应满足生源所在地的师资需求,由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需安排到学校任教;非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经培训考核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后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定向生回定向所在区域就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毕业生到农村、基层、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就业。

  (六)积极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转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户籍关系转至接收单位注册地的公安派出所单独立户,城市户口毕业生到基层或乡镇就业的保留城市户口。毕业生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按政府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七)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面向企业、小城镇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科技创业、艰苦创业。有条件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当地的财力设一定数额的毕业生“创业基金”。省直高校、省外院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创新项目从省“科技三项费”中立项,毕业生新创办的科技创新企业从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列项,由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评估审批,对毕业生创业予以必要的支持。

  (八)实行缓派申请登记制度。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请办理两年期缓派手续。缓派毕业生的户口暂转至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按集体户口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及档案,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缓派期间,如报考研究生或参加高一级层次学历学习的,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证明。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进入人才市场自谋职业。

  (九)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县以下单位工作。凡本人愿意,县以下单位同意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同级政府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对人员已经满编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允许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接收毕业生,今后逐步予以调减。各地要加大清退临时人员的力度,为接收毕业生腾出编制和岗位。凡到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组通字〔2000〕111号)规定,落实其待遇。

  (十)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公安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20号)和《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从我省警察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发〔1999〕10号)规定办理。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取得人事部门公务员考试合格证的,由各级政府优先安排到各级公安机关工作。

  (十一)继续实行择优就业的原则。对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学校要优先推荐,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对定向的优秀毕业生可按一定比例享受非定向生待遇。

  (十二)认真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志愿来我省工作的省外院校硕士以上毕业生,要特事特办,积极帮助推荐就业,提供和落实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户口可以不转,来去自由。

  (十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制度,按学校、专业公布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就业率是评价高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可以帮助高校按市场需求调整专业结构,引导学生根据社会需求填报志愿,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检验。要尽快制定科学的就业工作评估方案,充分发挥评估的督促、监管、引导作用。

  (十四)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业化和结构合理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队伍。省内各大中专院校、各地、州、市都要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学校可按每500名左右毕业生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并配置必要的设施和安排落实工作运转经费。要关心和重视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待遇,其职称评定纳入教师系列中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

  (十五)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符合省情的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使毕业生就业工作有法可依、管理规范、高效运作,确保形成开放有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

  (十六)严禁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未经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违者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和舆论宣传,保证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富民兴黔的重要力量。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突破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

  (二)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抓,并明确一位院校领导具体抓,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到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三)加强舆论宣传。为使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方案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强毕业生及家长的心理承受能力。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这方面的报道和宣传,营造宽松、良好的就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