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投资超概问题。根据《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对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安排的省级行政性建设项目(简称省级行政性财政资金项目)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分工按省政府《议事纪要》2001年71号执行,即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行政用房由省计委审批;其他省级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计委联合审批。需要使用预算内基建资金以外的其他财政性拚盘项目,审批建议书时,必须由省财政出具来源正当、符合使用范围、可用资金额度的证明,否则不予审批。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500万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二、严格限额设计。省计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是设计单位设计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下达给设计单位的设计任务书中,设计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及装修标准必须严格控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之内。设计单位的设计一律不得突破项目批复的规模、投资及装修标准,否则追究设计单位责任,并取消设计单位设计该项目的资格。

  三、严格控制概算和预算。省级行政性财政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其中概算的审查必须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权限,分别书面征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否则审批无效。

  四、严格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省级行政性财政资金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增加有关招投标方面的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和招标初步方案。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对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严格审批开工。省级行政性财政资金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施工图预算的评审结论书。

  (二)、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三)、列入省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四)、符合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九项规定。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开工。

  六、严格按计划拨付资金。省财政厅依据以上规定严格审查省级行政性财政资金项目,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省财政厅必须按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省财政厅可以拒付资金。

  七、凡行政性财政应做到三不超:不超概算、不超面积、不超标准、否则按违纪论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