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直各局、办:

  现将《河池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河池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生育期的医疗保健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女职工。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女职工。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女职工。

  (五)其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女职工按本办法参保,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

  第三条 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由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地区医保所)统一筹集和管理,实行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四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按在职职工每年每人20元标准,于当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可视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属于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经费由地区财政在经费支出预算中核拨给各单位。属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单位由单位自行缴交。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费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当年费用收不抵支的,可从下一年度的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中支付。

  第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的接生费(含剖腹产)、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报销80%,个人支付20%.

  (二)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采取避孕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的(含中引、宫外孕),其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报销80%,个人支付20%.

  (三)女职工实施放环、取环、绝育术及绝育后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其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报销80%,个人支付20%.但复通术必须凭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七条 女工生育或按本办法第六条(二)、(三)款施行治疗时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结束后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单位证明、医疗机构疾病证明、有效票据、治疗项目清单等到地区医保所办理报销。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将非生育医疗费计入生育医疗费用的,或擅自提高医疗服务规格,进行不必要的特殊治疗的,由地区医保所根据有关规定追回已付费用,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究有关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