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直各局、办:

  《河池地区地直离休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河池地区地直离休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对离休人员(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下同)医疗照顾的有关政策,认真做好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和《河池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缴费、单独管理的办法。每年按离休人员上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基数,加上10%的增长幅度作为缴费标准,单独筹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费专项基金,并列入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专项用于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采取先缴纳后支付的办法。由离休人员经费来源渠道(财政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缴纳则停止用卡和报销。

  第四条 离休人员医疗待遇在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诊疗项目及用药范围内原则上全额报销。离休人员实行定点医疗,其就诊、住院、转诊转院及异地安置等医疗管理按《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离休人员医疗及用药按照国家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属规定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六条 离休人员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河池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其费用个人负担20%,其余部分在离休人员医疗费用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七条 各定点医院要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离休人员就医提供方便。

  第八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属于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规定费用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院记账。不属于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单位直接向患者收取费用。

  (二)定点医院记账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实行按月结算,由定点医院将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列表登记于次月5日前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

  (三)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支。门诊费用凭门诊病历及有效发票报销,住院费用凭疾病证明书、住院病情摘要(含主要用药情况)及有效发票报销,由所在单位统一按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由各定点医院单独统计,处方和住院付费清单要单独装订,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离休人员专项基金的管理,及时做好与各定点医院的结算工作。

  第十条 成立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管理小组,由地委老干部局、财政局等部门抽人组成,负责监督离休人员医疗专项基金使用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以各种形式向离休人员转嫁费用。离休人员必须加强医疗证、卡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凡发生转借他人(含家属)使用医疗证、卡或弄虚作假造成医疗费用流失浪费的,除追回所发生费用外,还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统计,每半年向管理小组汇报一次并向离休人员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