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局机关工作作风投诉处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对机关工作作风的投诉(电话、来信、来访),局监察室要填写机关工作作风监督反馈记录单,逐一登记。

  第三条 处理。对直接反映处室工作作风问题的投诉,由局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投诉属实的,责任处室负责人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无特殊原因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监察室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条 转办。对应由处室进行解释或解决的问题的投诉,局监察室要及时转有关责任处室办理。责任处室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直接答复投诉人。对7个工作日内处理不完或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的问题,也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反馈。责任处室对投诉反映的问题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局监察室归档。

  第六条 考核。每年年末,局监察室要将各处室处理投诉的情况,汇总上报给局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委员会,作为对处室行政效能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