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略)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公布日期:2002-01-1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地税发[200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1-1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略)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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