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1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的基点及税率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1]100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至三年的照顾。为了平衡税负,进一步鼓励外商来我区投资,促进我区对外开放,经2002年4月29日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上述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城市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桂政发[1999]10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