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落实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请示》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落实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请示

市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乡镇船舶发展迅速,已成为繁荣地区经济不可缺少的水上运输生产力量。我市现有统计在册的乡镇船舶共1500多艘(其中渡船75艘),由于乡镇船舶构成复杂、量大面广,流动分散,给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特别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没有得到认真落实,管理滞后,乡镇船舶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去年,我市乡镇船舶交通事故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100%.因此,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镇船舶交通有序发展的精神,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管理。各镇(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省政府《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和市政府《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府[2000]66号)等文件精神,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上,要形成以镇区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的管理格局。

  (一)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由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切实负起本辖区内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把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及非经营性的乡镇渡船和农民自用船只纳入管理范围,层层签订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同时,要加强领导,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和农民自用船只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台帐,实施有效管理。

  (二)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同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实行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村民委员会有责任检查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制止无牌无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和船员参加营业性运输。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实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对所有或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和要求。

  (四)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海事机构要依法对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结合当前我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把签订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书的工作落到实处,并于2001年9月15日前将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书送市交通局港航管理科备案。10月份市交通局就乡镇船舶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上述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镇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