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中山分局、沙河口分局、甘井子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906号)精神,为支持企业发展,现将中国外运辽宁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全资控股7户企业(名单附后)1999-2000年由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向其主管国税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大连市国税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大国税发[1997]258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204号)的规定,按期向主管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建立纳税信息反馈制度。对未按期申报和报送财务报表的,主管国税局有权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成员企业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能向主管国税局提供反馈单的,主管国税局有权取消成员企业当年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就地征税。

  三、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1998年(含1998年)以前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用成员企业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其亏损弥补审核审批按大连市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59号)规定执行。

  四、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