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景福围工程管理,维护堤防工程的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与正常运行,促进和保障国民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结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肇庆市水利局是景福转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景福转工程(包括江滨堤身两侧挡土墙、堤顶南侧防浪墙、堤身护坡、穿堤排涝排水涵洞、闸门及附属设施等)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条 景福围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一)三榕港到西区电排站(桩号为0+000至4+000),以管理单位的土地使用证的范围为准;

  (二)西区电排站至下黄岗船厂(桩号为4+000至12+400),堤内,档土墙脚算起10米;堤外,档土墙脚算起50米;

  (三)下黄岗船厂至羚山电排站(桩号为12+400至16+545),以管理单位的土地使用证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景福围工程管理处应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

  第五条 景福围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一)三榕港至西区电排站(桩号为0+000至4+000),在内、外坡管理范围边界外延100米;

  (二)西区电排站到下黄岗船厂(桩号为4+000至12+4000),堤内,从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米;堤外,从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

  (三)下黄岗船厂至羚山电排站(桩号为12+400至16+545),在内、外坡管理范围边界各外延100米。

  第六条 管理范围的土地,应依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征用(划拨)土地和确权发证手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限制使用。

  第七条 在景福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爆破、打井、取土、挖洞、决口、葬坟、垦植、铲草皮、开沟和擅自挖堤顶,留下路缺;

  (三)损毁电排站、防汛站、闸门、闸楼、涵洞、护栏、防浪墙、通讯及照明线路、界桩等设施;

  (四)倾倒余泥、泥浆、石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堤顶行驶履带机械、硬轮车及15吨以上重型车辆;

  (六)在防汛沙、石料面上堆放杂物,窃取防汛沙、石等物料;

  (七)其他有碍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八条 在管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景福围工程管理处签订协议,明确有关防洪、管理、维护等责任。

  第九条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打桩、采石、取土、挖塘以及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迁移堤防设施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军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图纸,并经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对迁移和损毁水利设施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景福围中的江滨堤路的管理分工,按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堤下在管理范围内的道路的管理分工,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江滨堤路第二期工程管理问题的通知》(肇府办函[1999]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一)项、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专家反本规定第七条(二)至(七)项、第九规定的,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堤防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