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范畴和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程序

  第四章 管理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立市”和“工业强市”的战略,推动我市质量振兴工程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山十大名牌产品,是在国内外市场上占有率高、知名度高、用户满意,生产规模、技术含量、经济效益均在全市同行工业产品中名列前茅的优质产品。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是中山工业产品的最高荣誉,代表我市工业产品的最高质量水平和市场信誉。

  第三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评选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部门推荐、委员会认定的方法,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认定10个产品,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二章 确认范畴和条件

  第四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对象,是指同一品牌的单一类型产品(含不同规格和型号的系列产品)。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必须拥有注册商标,商标所有权属于本市内产品生产企业所有,并经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鉴定后投产;

  (二)产品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通过国家、部及省级检测机构全性能测检合格;

  (三)产品必须是盈利并且原则上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年入库税收总额超300万元,产销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用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产品生产技术先进,设备优良,检测手段完善,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六)产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GW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工作在市内处于先进行列。近二年内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国家和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100%。

  第三章 申报和确认程序

  第五条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确认由市经贸局会同质监、工商、科技、质协等有关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员组成测评小组负责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活动的测评工作。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企业,以自愿为原则,企业填写《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附件于每年4月底前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附件:

  (一)产品商标注册文件;

  (二)技术鉴定文件;

  (三)省级或以上检测机构测验报告书;

  (四)上年度获省级及以上的各种市场和质量评价或荣誉证书;

  (五)上年度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

  (六)提供50个以上的用户名单报送市质协用户委员会(原材料、配件厂提供50%的采购商名单)。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进行初审,拟出初审入选产品;专业测评小组和市质协用户委员会分别对初审入选产品进行实物质量评价和用户评价,评定每个产品的综合评价分数,作为最后认定的主要参考依据。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15-20个预选产品。

  第八条 认定委员会对预选产品进行终审,最后认定10个产品,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奖励

  第九条 经评选为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可以在3年内使用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

  认定委员会每年对已取得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名牌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停止使用名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选中山十大名牌产品为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对获得市十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凡获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可优先纳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并给予扶持;

  (二)积极向社会推介名牌产品,宣传名牌企业;

  (三)可优先推荐为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和省、国家的名优产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