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年二年一月十一日

肇庆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市财政局设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议决定,专项资金的收取、支付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收取:

  (一)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授权经营企业已冲销授权资本金的应上缴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指扣除企业转让的人员安置费用、社保欠款、拖欠职工工资、清产核资及评估中介费用等改革成本后的收入,含以前年度收入)。该项资金应在转让款到位后3个月内清缴入专项资金专户,属分期付款的应逐期分别清缴。

  (二)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授权经营企业(不含市属上市公司)收取的红利。该项资金按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授权经营企业每年应收缴红利的10%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上缴专项资金专户。

  (三)市属上市公司收取的红利。

  (四)经市政府同意,从改革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中划出部分资金。

  (五)专项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六)市财政视国企改革实际需要及财政财力情况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市属生产性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人员安置提供部分资金支持,主要支付项目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社保欠款和欠发工资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企业和产权单位自行解决。无力支付职工社保欠款、欠发工资或补偿标准低于市政府肇(府)[2000]35号文规定的企业,方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量入为出”,着眼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全局,企业改革申请资助的专项资金不能超过企业改革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三分之二。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按年度开支计划进行。开支计划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同市财政局在年初根据国企改革规划进度及专项资金筹集情况编制,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市属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授权经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整体规划以及企业实际资金缺口,向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改革的总体设想、人员安置和债务处置方案以及资金筹集和支出计划等内容。企业直接提出申请的,应首先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授权经营企业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属于专项资金年度开支计划范围内企业的申请,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审批;不属于专项资金年度开支计划范围内企业的申请,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资格审查,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指单个企业,下同)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10万元以上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职工补偿条件及补偿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额度,并根据审批意见和复核情况划拨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款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授权经营企业负责监管专项资金拨款的使用,并将每笔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专题报告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应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