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落实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含委托管理主体)、国有企业三者在企业改革方面的职责权力,发挥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企业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程序,规范操作,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持股(含委托管理)企业的改革。

  第三条 企业改革实施前应先立项

  (一)立项申请由拟改革企业提出,报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审批。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自接到立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需要市政府资助解决企业改革资金缺口的,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在批复立项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立项。

  (二)立项申请在报国有投资主体的同时,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改革企业的立项申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否则视为无异议。

  (三)企业提交的立项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职工人数、资产负债情况等);

  2、企业拟改革形式及其可行性分析;

  3、企业改革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第四条 立项申请批复后,制定实施方案。

  (一)公司制改革方案,由拟改革企业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

  (二)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由拟改革企业负责制定,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购买方的情况;

  3、购买的条件、比例;

  4、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5、付款方式、期限;

  7、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方案;

  8、改革后的经营设想;

  9、有关政策要求等。

  (三)企业兼并方案,属同一投资主体、同一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由兼并企业国有投资主体会同兼并企业依照有关法规制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双方企业的基本情况;

  2、兼并的目的、作用及体现的效果;

  3、债权债务的处理;

  4、被兼并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处理;

  5、改革后的经营设想;

  6、有关政策要求等。

  不同所有制和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兼并,由兼并重组双方协商制定方案,市属企业的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

  (四)企业关闭方案,由拟改革企业负责制定,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关闭的主要原因;

  3、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含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医疗费、集资款、税费等);

  4、企业资产处置办法;

  5、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6、企业关闭后善后处理;

  7、有关政策要求等。

  (五)企业破产方案,,由拟改革企业具体制定,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协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础情况;

  2、企业破产的主要理由;

  3、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含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医疗费、集资款、税费等);

  4、企业资产处置办法;

  5、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6、有关政策要求等。

  以上改革方案在报批前,均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方案制定并完成规定的程序后,申报审批。

  (一)企业改革方案由拟改革企业报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审核,国有投资主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内容包括:

  1、对改革方案的总体意见;

  2、对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的意见;

  3、对抵押、担保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4、对其他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的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后转市经贸局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报送的方案应附送有关资料。

  1、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应附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革方案的决议、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报告、购买方的验资报告、主要债权单位和担保单位的书面意见等。

  2、企业兼并方案,应附送兼并和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革方案的决议、被兼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报告、被兼并企业主要债权单位和担保单位的书面意见等。

  3、企业关闭方案,应附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革方案的决议、主要抵押权人和税务等部门的书面意见等。

  4、企业破产方案,应附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革方案的决议书。

  第六条 企业改革方案由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负责指导和协同企业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国有投资主体,包括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实施方案》(肇办发[2001]7号)中所列的风华集团公司、星湖股份公司、肇工国有资产发展公司、肇通国有资产发展公司、贺江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旅游集团公司、中旅集团公司、外贸集团公司等八大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以及肇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