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精神,切实帮助我市城镇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特困群体)解决实现再就业的实际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特困群体再就业援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特困群体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重要性

  帮助特困群体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稳步推进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并轨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完善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5·31”重要讲话,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满腔热情地帮助特困群体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建立扶持特困群体的工作制度,把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明确特困群体再就业援助重点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人员,为这次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1)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2)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3)年龄偏大(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技能偏低,再就业困难的;(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能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各地要对城区特困职工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统计,摸清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就业愿望、家庭生活等情况,弄清底数。建立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登记、回访和抽查制度,并且每年要登记审核一次。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通过上门调查、公示等方式,每年对本辖区内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建卡造册,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此基础上,核发《就业帮扶证》。

  三、采取积极措施,扶持特困群体实现再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对特困群体开展再就业援助,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推行“政府购买就业岗位”制度,重点对生活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一是继续挖掘岗位,为特困就业群体举办有针对性的专项市场。机关事业单位要大力开展腾岗,安排一些后勤岗位用于安置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并将这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予以考核。要针对特困就业群体的特点,大力挖掘社会福利、市政工程建设与维护、卫生保洁、保绿、保安等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服务岗位。二是试行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发一批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岗位。积极推行非全日制、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三是对用人单位和上岗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扶持。重点对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困难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实行再就业援助。市区凡安置1名持有《就业帮扶证》的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单位,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按照不同年龄段补助用人单位1000元左右,或由用人单位按社会从业人员标准代缴社会保险费;凡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除了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可由市劳动保障局补助1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启动扶持资金。四是定期举办特困群体再就业专项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坚持招聘的标准和条件,认真审核把关,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格考核洽谈成果,不断提高成交率。

  2、深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通过再就业培训提高年轻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市场竞争就业技能。一是引入市场运作模式,对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实行专业招标。根据市场需求和困难群体的特点,对专业和报名人数比较集中的专业采取“师资评价、专业招标”的办法,进一步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要充分利用技校、职校、培训中心等办学单位的师资力量优势,通过开办夜校、短训班等形式进行特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技能培训。二是改进和完善培训补贴的支付办法。对于非集中性再就业专业培训,减免的培训费用可以不再直接支付给定点培训单位,由失业下岗职工持《培训结业证书》到劳动就业处报销。鼓励年轻的困难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一步提高学历,对于参加国民教育学历考试合格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三是探索实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四是深入开展创业者培训,提高他们自主创业的能力。五是结合社区就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就业培训基地,对一些就业需求量大的社区服务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3、试行“政府购买职介成果”制度,努力为困难就业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职介服务。为进一步调动各类公益性职介机构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帮扶的积极性,可试行“政府购买职介成果”制度,即公益性职介机构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前来求职洽谈一律实行全免费服务,根据其职介的成功率予以考核,职业介绍费用在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贴。将再就业服务工作向社区居委会延伸,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再就业工作站”,通过政府购买职介成果的办法来考核,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补贴。

  4、采取措施,帮助特困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大龄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按有关规定帮助他们落实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经费来源。帮助自谋职业的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从事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的再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低标准准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市区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和按规定享受低保的人员从今年7月1日起参加大病统筹,低保人员所需资金由市民政局从慈善总会募集的资金中解决,下岗人员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各种形式的医疗救助。

  四、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确保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民政、财政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要按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给予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积极指导其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为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44号文件规定,要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包括再就业补助费和城镇就业补助费);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的部分资金;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等。下岗职工出中心后,要调整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安置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费用;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培训的补助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费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等。

  六、加大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力度,为特困群体再就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宣传,积极推行再就业优惠卡制度,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定期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对应该兑现而不予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身上。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全社会联动,共同关心和支持特困群体的再就业援助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困难群体开展再就业援助工作的领导,认真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加强检查考核,注重实效。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和再就业援助,社会各方面要大力支持,继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各级机关工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将援助计划落实到个人,实行党员干部、共青团员、个人帮扶与部门、单位集体帮扶相结合,确保帮扶工作明确到户,责任到人,落实到位。通过结对帮扶,帮助他们了解有关政策,了解获得各种援助的具体方法,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树立信心。要根据帮扶对象的特点,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再就业计划,寻找就业门路,确保每个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有1人实现就业,原结对帮扶中情况变化的要及时作出调整。要认真总结、大力宣传困难群体自强自立的先进典型,带动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转变观念,树立信心。

  二OO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