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威海市委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1日

  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威发〔2002〕8号)和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发〔20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下同),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从事民营经济活动。比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1年不满2年的,上调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提前2年不满3年的,上调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一个工资级别;提前3年不满4年的,上调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一个工资级别;提前4年以上的,上调三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一个工资级别。比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的年限不计算工龄,可与退休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计发退休费。

  二、支持机关工作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离岗从事民营经济。离岗期限最多为3年。离岗期间,免去职务,保留原职级,工龄连续计算,不参加年度考核,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称职”对待,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离岗期间达到提前退休条件,可提前退休,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待遇。离岗期满后,办理辞职手续,如继续从事民营经济并符合第三条规定,可享受辞职的优惠待遇。

  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鼓励符合辞职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以上的辞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费标准,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6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下同)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计发年限均最多不超过20年。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所在单位转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5年内,如重新被机关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要如数返还原发放单位,辞职前和录用(聘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四、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停薪留职期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缴纳等有关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后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按辞职办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可享受辞职的优惠待遇;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没有条件安排的,进入人才市场择业,人事档案转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五、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民营经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民营经济,并可领取兼职报酬。

  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对从事民营经济的大中专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其人事档案留存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计算工龄,户籍关系可落在人才服务机构,也可落回家庭所在地。

  七、积极支持转业军官从事民营经济。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做好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工作,为从事民营经济的转业军官提供优质服务,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0年5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室字〔2000〕11号)及以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的有关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停止执行。过去依据室字〔2000〕11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为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的通知》(威人〔1998〕30号)规定已经从事民营经济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