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令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与监管方案》(湛发[2001]19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市属按原管理体制管理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派往以上企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市财政局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 、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等,并监督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总监的考察、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财务总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会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财务、会计、审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科级3年以上或副科级5年以上;

  2.财政、审计、税务以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现任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或者财务、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

  4.现任大中型建安企业会计师或财务科长(经理)3年以上;

  5.从事财政、会计、审计、税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企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对企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逾2年;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第三章 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 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督促企业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总监不得兼任所驻企业以外的任何实职。企业内审工作可由财务总监协管。

  第七条 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行驶以下职权:

  (一)参加企业董事会议,参与资本经营和财务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建议;

  (二)对企业董事、经理、财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和资产变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企业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市财政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承担如下责任:

  (一)专职财务总监和财务总监小组按法令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管,负责向市政府作出财务监管的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或直接责任。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重大决策失误和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九条 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守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三)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条 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派驻专职财务总监。派驻的专职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进行资格审查后提名,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讨论决定后,由市政府委任,任期3年。对15家(授权经营企业7家,按原管理体制管理企业8家)企业采取财务总监小组形式进行监管,财务总监小组人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经贸局抽调,组成若干个小组。财务总监小组人员由市财政局提名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专职财务总监的编制按事业编制在市财政局单列2名。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属企业的财务总监,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任职,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到有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重要职务的企业或属下全资、控股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考核评价制度。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应向市财政局作出述职报告。市财政局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并作出评价。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委任、聘用、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况之一,由市财政局提出,并按有关程序予以免职: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或滥用财务总监职责,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委任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 例处理;聘用的人员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在任职期间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专职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基本工资按如下方法确定:派驻企业的人员,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按事业编制副处级干部工资标准核定;财务总监小组成员,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二)奖金和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逐年核定;

  (三)医疗、养老等保险待遇按社会保险规定办理;

  (四)办公、出差、用车等工作待遇享受所派驻企业领导副职待遇,经费由所派驻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发放专职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保险,并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受派驻企业的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的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守则、考核评价以及有关与企业领导的联签和工作报告等工作制度,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对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各县(市、区)对国(公)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