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市政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提高执行规章制定程序的自觉性

  《条例》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经验,对制定规章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以及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和规章的解释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立法行为,这对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政府法制工作,适应入世需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之一,市政府具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请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法权,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有向市政府报请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权。因此,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应把学习和实施《条例》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熟悉和掌握《条例》,充分认识所负的责任,下功夫研究规章制定程序,按《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本单位立法行为,做好本单位立法工作,向市政府提出高质量的立法项目和送审稿,为大连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规章立项申请的报送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编制

  市政府各部门、区市县政府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市政府统一规范或组织实施的事项,认为应当制定政府规章的,可以向市政府报请立项;按照职责范围,对已发布的政府规章,发现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与相关规章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并向市政府报请立项。报请立项的单位应紧密围绕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体现改革精神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发展的立法项目。报请立项的工作应由所属法制机构组织进行。经研究确定上报的项目,应填写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印制的市政府规章立项申报书。立项申报书应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拟起草出台的时间等作出说明。立项申报书经所属法制机构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印章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上报的立项申请统一研究汇总后,编制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法制办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规章工作计划将及时召开会议下达,落实起草单位,明确完成时间,提出质量要求。报请单位对列入年度规章工作计划的项目,需要调整的,应在起草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意;增加的项目,应进行补充论证;没有完成的项目,应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情况。

  三、规章的起草过程和应注意的问题

  1、规章的起草。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起草;市政府提出的急需立法项目或涉及几个部门的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起草;综合性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起草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应组建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以法制处(室)为主,吸收业务处领导和骨干参加,也可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起草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超越立法权限和法定职权范围立法,所作出的规范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机关的职权应当与责任相统一,应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四是符合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五是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体现社会效益,并善于注重国际惯例和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切忌照抄国家法律、法规;六是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规章结构要严谨,条文要明确、具体,用语要准确、精练,具有可操作性。在文体上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市政府法制办对起草工作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

  2、论证与协商。承担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一方面要调查了解本地区的现状,另一方面要考察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形成草稿后,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在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本单位、本系统、相关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可举行听证会。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件,起草部门可以以会签的形式征求意见或开会协商。经过充分的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在上报送审稿时,应作说明。

  3、规章的报审。起草单位拟上报的送审稿,应经所属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正式行文报市政府,可以直送市政府法制办。上报的送审稿一式5份并附说明、汇总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起草说明要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做出说明。

  四、规章送审稿审查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起草单位上报的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否遵守了WTO规则、履行了我国对外承诺,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罚款、行政措施是否合法且确有必要;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是否统一;三是是否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办事手续是否简便、透明、提高行政效率等;四是是否与国家部、委、省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章相协调、相衔接;五是各相关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正确意见是否采纳,处理是否合法合理;六是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等。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规章送审稿过程中的步骤和方法:一是上报的送审稿没有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又没有说明的,或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争议较大,起草单位没有沟通协商以及上报材料残缺不全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二是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缓办。三是对涉及的主要问题,会同起草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需要听证的,按《条例》要求举行听证会,对有关部门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四是对应当承办的送审稿,经市政府法制办初审、修改后,以会签的形式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区市县政府的意见。办理会签件,原则上由市政府法制办发出会签通知,起草单位组织送签。对会签中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起草部门应汇总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审阅、归档。五是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写明规章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会签部门争议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及相关依据。规章草案和审查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复审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规章的审议和公布市政府法制办上报市政府领导的规章草案,经主管副市长、市长审查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作审查报告,起草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或列席会议。规章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报请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市政府令应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和公布日期。公布与施行之间应有时间间隔,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个别情况特殊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签署的政府令应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大连日报》上全文刊登。公报上刊登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六、规章的解释和备案

  市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适用规章依据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规章解释要求。要求进行规章解释的报告,由市政府法制办受理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政府规章的解释与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市政府法制办应在政府规章公布后30日内向国务院、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应提交备案报告、文本、说明一式10份或15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市政府法制办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章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上级机关对市政府备案的规章要求说明有关情况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及时回复意见。

  七、市政府起草、审核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