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饮水困难是缺水地区特别是缺水山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省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2002年至2004年)基本解决农村200万人饮水困难问题。为了确保全省农村饮水解困任务的顺利完成,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清形势,坚定如期完成农村饮水解困任务的决心

  我省山区丘陵面积大,农村饮水困难人口多,主要分布在鄂西北十堰市、鄂西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及宜昌市、襄樊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等山区丘陵地带。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解决群众饮水困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拦蓄地表水,开采地下水,改良劣质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卫生条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我省历史遗留的农村饮水困难人口基数大,到1999年底,还有200余万人存在饮水困难问题。解决农村饮水困难问题,是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解放生产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脱贫致富,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符合缺水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同志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集中领导、集中精力、克难攻坚,以苦干实干、连续作战的精神,把这项事关农村特别是缺水地区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抓紧、抓实,确保用三年时间圆满完成任务。

  二、明确标准,坚持工程建设的原则

  (一)认真把握农村饮水困工程的标准。当前,农村人口解困对象是严重缺水地区的饮水特困人口。农村人口饮水困难标准是:居民点到长年取水点的单程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100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

  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的标准,以初步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为目的,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35升以上,干旱年份20升以上;所建工程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坚持“因地制宜、稳定解困”的原则。各地在工程建设中,要实行近期解困与农村自来水长远发展相结合,集中解决与分散解决相结合,地下水、地面水与雨水集蓄利用相结合。对水源有保证、人口较集中的地方,优先采用集中连片供水方式;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采取分片建池、提引山泉、集雨建窖等方式;对水源紧缺、居住分散的区域,修建应急水源工程,以备发生特大干旱时,能保证群众最基本的生活用水。

  (三)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由于我省缺水人口较多,所需投入较大,仅靠国家投资难以全部解决。所需建设资金,除中央补助40%外,省里配套10%,其余50%由各地筹措解决。缺水地区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立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以“我”为主,“干”字当先。

  (四)坚持“专术专用,以奖代补”的原则。在安排、管理、使用各个渠道用于农村饮水解困资金上,要采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公开帐务、群众监督等措施,做到资金安排与解困任务挂钩,解决人口与在册人口一致,不得随意扩大解困人口范围,不得随意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资金支付,采取“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的办法。可实行报帐制或部分报帐制,即先垫资金建工程,工程验收后再付款,使有限的投入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稳定解困

  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点多面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把“质量第一”贯穿到建设的全过程,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一要严把前期工作关。要按照规定标准认真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要到村到组到人,全面登记造册,建立解困台帐,进行“名册管理”,解困人口与造册人口要一致,不得扩大范围。要实行“公示制”,将列人解困项目的村、组、农户和人数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对集中供水工程要进行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和论证;对小型、微型供水工程要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典型设计图册,实行技术包干,开展技术咨询。工程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付诸实施。二要把好工程建设关。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施工队伍;小型、微型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建自管自用,并选择有经验的技术员进行现场指导,以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主要用材和设备,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要认真推广实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饮水解困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要切实加强建设期间的质量监督,选派工程技术人员跟踪指导,加强督查,防止“豆腐渣”工程的出现。三要把好工程验收关。饮水工程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采取县级自验,市(州)级初验,省级核验的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尽快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要把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确保建一处、成一处、销号一处,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四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对于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资金,要切实加强管理,无论是国家补助的,还是地方自筹的,都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滞留、截留工程建设资金。要加强对饮水解困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项目的事件发生。要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透明度,对饮水解困工程的投资构成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大力改革工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方式,落实管理组织和人员。对一家一户的水害、水井、水池等供水工程,实行农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对规模较小、多户共用的供水工程,应在受益农户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小组;对规模较大、跨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采取租赁、承包、“拍卖”使用权等形式,实行有偿供水,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四、多方投入,千方百计落实配套资金

  全省解决“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遗留下来的饮水特别困难的115万人口,按每人300元的解困补助标准计算,共需34500万元。其中,国家解决40%共投资13800万元。地方配套的60%中,省承担10%共3450万元,从2002年起,省每年安排1100万元(其中从省小农水补助费中专项列支500万元、省水利基建专项列支600万元),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在解困工程通过验收后奖励补助到市、地县;另50%配套资金由各项目所在市、州、县多渠道筹集,落实到位。对因水源条件变化和人口自然增长新出现的85万饮水困难人口,待解困项目确定后,按相应的规定筹措资金,确保落实;各市、州、县可根据农村饮水解困的目标任务,按照“各投其资、集中使用、渠道不乱、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社会帮扶等资金“捆绑”用于解决这部分人口的饮水困难,以确保我省农村饮水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 五、加强领导.形成强大合力

  解决农村饮水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务必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农村饮水解困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工作。各有关市、州、县也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农村饮水解困工作目标责任制,并按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分解任务,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将任务完成的情况列为政绩考核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水利厅作为全省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主管部门,已与国家有关部门签订了责任状,承诺用三年时间,解决我省115万人严重饮水困难问题,基本解决新出现的85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各市、州、县也要分别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层层抓落实。各级计划部门要配合水利部门及时申报、批复年度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及时指派专人参与工程督查和工程验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需要;扶贫部门要将农村饮水解困纳入各级扶贫工作重要内容,在资金上予以优先安排;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并进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营造合力建设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良好氛围。

  附:全省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分县任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