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略)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