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02年,全市共有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11674人(师范类668人,非师范类11006人),其中本科毕业生2019人,专科、中专毕业生9655人。为切实做好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就业政策,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一)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接收毕业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到我市就业,不受专业、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享受我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国家机关接收毕业研究生,可采取特殊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选拔录用;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只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可不受编制限制;毕业研究生到各市、区就业,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根据本人意愿,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将其人事档案交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落入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二)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普通专科毕业生、电大普通班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中专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地就业。山东省省级优秀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优先推荐就业。电大普通班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自2002年起,享受普通专科毕业生的各种待遇,不需再办理录用干部手续。往届未就业或已就业未办理录用干部手续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本市生源应届专科、中专毕业生到成人高校继续上学深造,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可按当年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留学生回国到我市就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学历认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各类计划内毕业生2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择业期满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按市人事局等四部门《转发省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派遣期满未就业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人事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威人〔2000〕23号)办理。

(五)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要首先服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需要。生源不足的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拔部分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任教;生源充足的市、区,要在做好教师队伍结构调整的同时,尽量吸纳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教育系统无法安排的,允许其面向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

二、畅通就业渠道,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新领域

(一)培育和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充分发挥其对毕业生资源的主体配置作用。要继续办好综合类就业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举办专业类市场。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适时举办供需见面会,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择业机会。要加快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办好就业信息网站,开拓网上就业市场,开展网上求职和网上招聘。

(二)鼓励毕业生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就业。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吸纳人才,招收人员要优先从毕业生中选用。要积极采取措施,疏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小城镇、城市社区和农村工作。到乡镇企业、农村工作的,户口可落在当地城区。对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鼓励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享受我市关于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免收一年的工商管理费,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对不愿继续经营并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重新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应届毕业生就业办法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三、规范就业市场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毕业生就业环境

(一)增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透明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氛围。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报需求信息,公开用人职位、条件和程序等,经审核后向社会发布。各类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要在编制限额内编报需求计划,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开招考,择优选用。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

(二)规范毕业生接收工作行为。继续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制度。企业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可直接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手续。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就业报到、调整改派等手续,均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学校和毕业生要如实提供毕业生推荐材料,对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假证件的,用人单位不予接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就业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毕业生档案由学校转递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接收毕业生自带的档案。毕业生落户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做好毕业生见习期内的管理工作。毕业生要严格遵守就业协议,对见习期内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学校或生源所在地。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就业工作纪律,不得随意延长毕业生的试用期、见习期,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就业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培训费等不合理费用,不得擅自接收或改派毕业生,要及时为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见习期的宏观管理工作,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及时予以处理。

(四)鼓励用人单位大力接收引进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积极采取措施,制订优惠政策,开展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吸引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其中属外地生源的,可先办理接收手续,再落实就业单位。同时,要广开渠道,积极解决我市生源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严格控制外地生源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确属本地生源不足、用人单位急需的紧缺专业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来我市就业,须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近年来,我市人才队伍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市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人才供需结构性矛盾短期内将更加突出。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扎扎实实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用人单位要积极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优化职工队伍,提高竞争能力。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将就业指导课纳入正常教学计划,提高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政策,做好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组织好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各级人事、教育、公安、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