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降低我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改善金融资产质量,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和竞争能力,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大力支持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率

  (一)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的核心作用,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支持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确保金融安全高效运行作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工作思路,制定有效措施,切实降低辖区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

  (二)明确目标任务。5年内全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降至15%以内。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金融机构研究确定每年降低不良贷款余额的具体比例,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实行定期考核通报制度。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每半年对各地市辖区内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

  二、为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率创造良好环境

  (一)规范政府行为。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支持金融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因行政干预导致金融债权被逃废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协调司法部门,研究解决金融机构维权案件受理难、判决难和执行难问题。建立完善司法部门、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例会制度,研究制定保护金融机构债权的有效措施,依法加快受理,依法公正判决,并坚决排除干扰,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减少金融机构债权损失。

  (三)切实解决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收费过重问题。对于金融机构在依法维权、产权变更和抵贷资产变现环节中所涉及的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等收费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努力把收费降至合理水平。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及时出台支持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降低收费标准的有效办法。

  三、深化企业改革,从根本上支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多渠道融资,拓展经营,增强盈利能力;中小企业要通过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吸引民间资金投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切实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偿还银行贷款能力。

  (二)鼓励兼并重组,规范企业破产。围绕结构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在债权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指导下,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盘活存量资产。企业破产要依法合规进行。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纳入范围,减少债权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三)与金融机构建立情况通报制度。企业要严格执行基本账户结算制度,主动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提供真实的生产经营信息,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和配合,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切实增强信用意识。企业要认真履行还贷义务,以实际行动取信于债权金融机构。有能力还贷的应尽快还贷;暂时无力还贷的,也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债权金融机构认可的还款计划。坚决禁止借企业重组、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四、多策并举,切实降低不良贷款比率

  (一)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减少不良贷款存量。要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建立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岗、落实到人。要进一步加大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力度,对于收回无望的呆坏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承受能力,逐步核销,消化历史包袱。要在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对全省逃废金融机构债权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努力落实偿债主体。

  (二)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的发生。要建立健全信贷管理机制,控制金融机构风险,严格执行转授权、审贷分离、贷款“三查”和完善审贷会等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新增不良贷款的发生。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手续,防范和化解潜在的贷款风险。对到期债权要及时追索,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协调,严厉打击逃废金融机构债权的行为,防止发生新的不良贷款。

  (三)认真区分不同性质的不良贷款,努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在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增加核销呆坏账额度、加大剥离不良资产力度等方面,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分清不良贷款性质,逐步降低我省金融机构政策性不良贷款比率。

  五、建立失信惩罚机制,规范社会信用行为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守信典型,公开失信名单,真正形成守信获益、失信失利的社会价值观念,不断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二)对失信企业进行制裁。对恶意拖欠和逃废债务的企业,要通过继续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建立企业联网登记查询系统,沟通信息,通过加强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和银行业同业协会予以有效制裁,必要时由有关金融机构报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给予公开曝光。各金融机构对其不予开立新户,收回已发放贷款,不发放新贷款,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开立信用证;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不予办理企业改制审批。

  (三)依法严惩恶意拖欠、逃废债务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有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权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代表,要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任职资格,不能平级调动、不予晋升,对已授予的荣誉称号,要建议公开取缔。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