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直各局、办:

  《河池地区地直统筹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河池地区地直统筹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务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待遇的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地直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依照《河池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河行发[2000]37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地直统筹区的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享受医疗补助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人员和退休人员。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按年龄段分档划入个人账户,其标准为:不足35周岁100元,35周岁以上不足45周岁110元,45周岁以上120元。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享受公务员补助的对象,补助经费由地区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地区医疗保险所负责筹集、管理,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符合第四条规定,但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经济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其经费来源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本暂行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