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1年06月26日制定

第1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2条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习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之行政管理发展训练事项。

二、地方行政管理业务革新发展之研议事项。

三、中央与地方政府行政业务政策与执行之协调、沟通、讲习、研习事项。

四、政府重要法制、革新措施及管理新知转介地方之研习事项。

五、各县(市)、乡(镇、市)公所等机关公务人员之培训发展事项。

六、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相关图书信息之搜集、分析及服务事项。

七、训练技术与方法之研究、评估及推广事项。

八、其它有关行政院所属地方公务人员培训研习等学员之服务、辅导、生活照护、行政支持及接受委托办理训练事项。

第3条 本中心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4条 本中心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法制、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其它不属各组、室事项。

第5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助中心业务。

第6条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研究员三人,秘书三人,编审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研究员一人,秘书一人,编审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辅导员十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二十九人,技士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一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7条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8条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9条 本中心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10条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11条 本中心得聘兼任讲座若干人,担任教学。

第12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