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中央和省规定的基础上,随当地经济发菜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凡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和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均纳入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范围。

  三、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基数和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对享受在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公丰的上年度农民上均纯收增长额(与前年比较)为基数,按不低于20%的比例增长;对享受城镇定期抚恤标准的“三属”,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当年公远见卓识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为基数,按不低于5%的比例增长。上述对象中的孤儿、孤老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可略高于此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所占基数的比例由各市、州结合当地的实际确定。

  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解决。省政府对个别优抚对象较为集中,财政又特别困难的地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适当补助。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