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范围。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和物价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实行公示制度。

  二、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文号、收费对象、计价(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

  三、公示的形式。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格表、明白榜,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设专栏,在村屯选择农民经常聚集的场所或便于看到的地方设立公示栏。

  四、乡镇政府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本级政府及部门组织收取或代收的国家规定的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等价格;村级行政组织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提留、乡统筹以及水价、电价等涉农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民政、计划生育、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保障等有涉农收费的部门,要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要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格表;农村中小学要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卫生院(医院)要在收费窗口设立收费价目表。

  五、各地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价格表、明白榜,要以县为单位,做到格式统一,整齐规范,位置明显,字体端正。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对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由县级物价部门统一确定公布;需要增加公示内容的,事前须经县级物价部门审核。收费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政府以及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禁止将其它不合理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六、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各自负责;收费部门及单位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格表、明白榜的工作由执收单位负责。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格表、明白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要按照谁负责设立、谁负责维护的原则,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公示内容要及时更新;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县级农业、纠风部门负责监督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县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公示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综合性明白榜的设立工作,所需经费可从当地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中解决。

  七、县级物价部门可聘请乡镇干部或离退休干部为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在行政村选择办事公道、素质较高并乐于为村民服务的农民代表为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协助物价部门监督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落实情况。各地要创造条件,定期对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进行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培训,不断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的政策水平。

  八、各地要在今年7月31日以前,全面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乡镇公示栏、公示牌、价格表、明白榜的设置率要达到100%,行政村要达到90%;年底前,行政村要达到100%,自然屯和农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要达到80%以上。

  九、各地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对应该公示而未公示的,物价部门要按照明码标价和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8月31日以前,各地市要组织一次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落实情况的检查。9月中旬,省里将派工作组对各地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省。

  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省地市物价部门要做好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安排和检查指导工作;县级物价部门要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十一、各地在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农委、纠风办反映,省里将通过印发简报等形式指导各地工作,推动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深入开展,切实起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