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原文详见2001年政报第17期第4页),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棉花经营资格认定制度。由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制定黑龙江省棉花经营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细则,对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企业进行审查和认定,并负责与棉花主产区的资格认定机关进行联系,为跨区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提供服务。

  二、搞好供销社棉花企业的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省供销部门要在省经贸委等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我省供销社棉花企业的改革方案,监督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出资所得收益,真正搞活棉花经营企业。

  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我省棉花储备库的改革问题。省计委、财政厅、编办等部门要结合目前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抓好我省棉花储备库的职能定位、人员安置等相关事宜。

  三、强化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结合我省实际,为保证民用、军用絮棉和纺织用棉的需要,要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储备棉任务,并确保储备棉的质量和安全。省计委要会同省外经贸厅适时向国家计委上报棉花进口计划,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赋予我省企业棉花进出口经营权。

  四、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我省棉花市场的管理和质量监督,针对棉花主销区的特点,尤其要加强絮棉、纺棉、国储棉及棉制品的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对公益服务性单位统一采购的棉制品实行公证检验制度,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正当权益。

  五、加强对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特别是要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规范棉花市场,加强棉花质量监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六、省计划、经贸、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以及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