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意见的报告》,决定废止以下8件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4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江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

  (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9月10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五、《江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江西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八、《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述八件地方性法规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但过去根据这些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