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依据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章 办事程序及承诺时限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及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的职能职责,按照《阳泉市行政审批中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地震局担负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法律依据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使我市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能有效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也为了能使我局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23号令《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我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山西省防震减灾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在我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5号令、阳政发[1998]53号文件的要求,对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有关内容作出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按计划、经济等部门与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前即须由地震部门参与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经可研和论证需要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由有资质的安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经可研和论证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需要审定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须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五)具有行业特殊要求的如:核电、广电、电力、邮电、交通等行业部门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地震局成立领导组及办公室。领导组由局长、副局长及分管技术业务的人员组成。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局长、副局长担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抗震设防审批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领导组对以下工作内容负责:

  (一)负责对全市抗震设防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监督;

  (二)负责重大审批事项的审定上报工作;

  (三)负责行政审批人员、参与可研与论证人员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调整与选派;

  (四)承担上级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委托的抗震设防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抗震设防管理办公室有如下职责:

  (一)负责日常的行政审批事务的管理;

  (二)对有关人员日常工作的安排、监督;

  (三)审核认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

  (四)负责重大项目参与人员的协调与管理;

  (五)负责重大项目审批事项的上报;

  (六)承担领导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窗口及有关工作人员对以下事项进行办理:

  (一)负责单位、个人在防震减灾工作及建设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咨询;

  (二)接受建设单位的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按照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使用规定,受理并审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四)对工程建设场地的现场踏勘;

  (五)参与建设工程立项前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是否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

  (六)参与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批;

  (七)接受并处理抗震设防管理办公室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出具的结论性书面认定材料应交由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领导组组长签字后,方可盖章生效。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作为地震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地震局与审批服务中心共同商定的办事程序办理有关抗震设防要求及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对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报表》中的所有内容进行审核,严禁虚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有关事项,如有上述情况发现应及时纠正并通知审批中心。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对建设单位的询问进行认真负责的解答,办理时限不得超过承诺时限,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给业主当面解释。

第三章 办事程序及承诺时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人)须到地震部门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表》,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出具抗震设防要求批文或上报。

  第十七条 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山西省防震减灾暂行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需审核安评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为10个工作日,一般工程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申报如下材料

  (一)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原件;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提交经国家或省级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份;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地红线图。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工程性质和投资规模,确定申报材料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管理部门中抗震设防管理的有关人员应分工明确,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抗震设防管理领导组在接到办公室报送的需要批复的材料一般应随报随批,不得拖延,组长确因事由无法履行的,要委托副组长批复办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在接到窗口人员呈送的有关需要批复办理的材料一般也应随报随批,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参与可行性研究论证及现场踏勘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在执行有关规定方面的纠纷,影响极坏的;

  (二)在工作过程中营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作程序,徇私枉法,作出不公正决定的;

  (四)在工作过程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的;

  (五)拒不执行上级机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追究种类: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错误行为;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延期晋升职务、职称;

  (五)行政处分;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过错责任的认定,由抗震设防领导组确认,过错责任的处理或决定的作出,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通知本人及执行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过错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的十五日内向上级领导机构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