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各市、州和省级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一初步清理和精简,对暂时保留的审批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简化,规范了办事程序,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省和部分市、县还通过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积极探索审批方式的改革。但从目前情况看,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只是初步的,还存在着许多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继续下大力气进一步深化这项改革。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紧迫感。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切实解决政府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问题,实现政府行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从体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适应西部大开发发展战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过多,审批环节仍然过繁。各地、各部门要在过去清理精简的基础上,认真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1]55号)规定,加大清理精简工作力度。对不需要审批的,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在再次清理中,要坚持“合法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明令废止、失效的行政审批坚决取消;要坚持“合理原则”。凡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发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坚决取消;凡可通过市场机制或通过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运行的,应当通过市场机制或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如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不得再进行行政审批。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衔接。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上级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审批项目,下级政府可以提出取消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建议,但必须依法经批准后执行,不得自行宣布处理意见。对本级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除本级政府发布公告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同下级相关业务部门的衔接工作。

  三、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

  行政审批是政府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政府的服务质量。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便于操作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审批工作。目前,从省和部分市、县政府建立的政务服务中心的实践看,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防止以权谋私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和群众的好评。但由于政务服务中心是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已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地方,要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取信于民,真正起到窗口作用、纽带作用、示范作用。对已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外另行审批。对审批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应由政府确定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及时研究办理,并规定行政审批办结时限。各级政府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重复交叉审批问题。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通过严格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和操作规程,规范审批实施人员的审批行为,养活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建立。确定没有条件建立的地方,也要简化审批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式办事制度方式,一个“窗口”进出,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接受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能够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应及时建立并规范管理。

  四、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

  审批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是近年来少数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从现在起,除国家明确不能公开的审批事项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有审批事项及其程序、办结时限和收费标准等都必须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不按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越权审批,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和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行政审批乱收费,加重行政审批当事人负担的,各级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审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监察、法制、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在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尤其是涉及体制、制度、机制等深化层次问题,要加强政策研究,提高对策。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同机构改革、推行政务公开和落实“收支两条线”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整体推进。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官僚主义、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