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驻外办事处: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5月30日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河池地区行政公署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地区行署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为河池地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项目内容

  争取上级计划外无偿拨款,引荐地区外的国内法人、自然人、华侨、港、澳、台胞和外国人带资金到河池地区投资办企业或开展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租赁厂房设施、收购企业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上级计划内拨款和由我方对外担保项目的境外借款。

  二、引资要求

  驻外办事处从招商引资的洽谈期开始,就必须向行署的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受益单位报告,以便领导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受益单位了解引进项目资金的进展情况。

  三、奖励办法

  (一)引进无偿资金:由受益单位按引进资金总量分档提成,奖励引资的驻外办事处,即:100万元以下,按15%的比例提成;100万元至200万元,按10%的比例提成;201万元以上,按5%的比例提成,并按分档累进办法计算奖励。

  (二)引进有偿资金:由受益单位按引进资金总量分档提成,奖励引资的驻外办事处,即500万元以下,按0.5%的比例提成;501万元以上,按0.1%的比例提成,并按分档累进办法计算奖励。

  四、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引资提成的奖励资金作为办事处的收入,可作以下用途:

  1、用于补充办事处的经费。

  2、可从提成的奖励资金中,按2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及有关人员。

  (二)奖励方案的确定。年度终了后,由办事处提出具体的奖励方案,经项目受益单位、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行署领导审批。

  五、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